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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日,来自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消息,《云南省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3年5月31日审议通过,将于8月1日起施行。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将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按照《条例》规定,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工程,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桥梁等市政工程和房屋建设工程,按照燃气发展规划需要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的,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燃气经营企业不得供气。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并依照许可的经营类别、区域和时限等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杨官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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