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检等四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正式施行。虽然2012年我国刑事诉讼法新增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但由于犯罪记录封存属于新生事物,具体操作需涉及公检法司等各部门,所以有必要进一步统一认识,规范工作程序,促进司法机关之间的衔接配合,在国家层面制定一个统一的标准。
相较于刑事诉讼法的原则性规定,此次《实施办法》对封存范围进行详细周密的规定。封存的记录不仅包括侦查、起诉、审判及刑事执行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未成年人犯罪或者涉嫌犯罪的全部案卷材料与电子档案信息,还包括对未成年人不予刑事处罚、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起诉、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记录,以及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帮教考察、心理疏导、司法救助等工作记录。
对于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只要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一律封存。而对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数个行为,构成一罪或者一并处理的数罪情形,以及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情况,《实施办法》也都做了有利于未成年人的规定。
可见,无论是采取强制措施,还是不诉、不罚、不追责,乃至犯轻罪及执行的各种情形,涉及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都要予以封存。这里的“犯罪记录”实际上是“涉罪记录”,而不一定是真的被判有罪。就此而言,法律规定实现了犯罪记录封存的全覆盖。
在衔接程序上,根据《实施办法》,人民法院依法对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被告人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生效后,应当将刑事裁判文书、封存通知书及时送达被告人,并同时送达同级公安、检察机关,将犯罪记录整体封存。检察机关依法对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犯罪嫌疑人决定不起诉后,也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封存通知书及时送达被不起诉人,并同时送达同级公安机关,封存相关犯罪记录。检察机关对犯罪记录的封存工作进行全方位法律监督。对于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未成年罪犯,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将涉案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封存。
这样一来,各司法机关不仅厘清了自己负责犯罪记录封存工作的职权范围,也明晰了相互之间的工作流程,使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都能得到一体保护。确保案件流动到哪,封存紧跟到哪。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查询,《实施办法》有更严格规定。即查询犯罪记录,应当向封存犯罪记录的司法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列明查询理由、依据和使用范围等,查询人员应当出示单位公函和身份证明等材料。对于许可查询的,应当告知其严格依法使用有关信息,严守保密义务。因工作原因获知未成年人封存信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露被封存记录,不得向外界披露涉案未成年人的任何信息资料。否则,都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据此,从办案单位到案外查询,哪怕是因工作原因获得未成年人涉罪信息的单位或者个人,都有义务不泄露涉案未成年人的信息,从而也实现了保密义务主体的全覆盖。
总之,此次《实施办法》是在刑事诉讼法统领下,协调并细化了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个人信息保护法等诸多法律关于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规定,使不同司法机关间各自的规定和做法得到衔接落实。办法的施行,必将有力发挥法律对涉轻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功能,有效保护他们的隐私权、受教育权和就业权等合法权益,更好地帮助他们及早回归社会,避免因有罪记录产生标签效应,从而推动社会向善向前发展。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中国教育报》2022年06月07日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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